锦艺国际华都二期物业违法转售工程用电给小区业主,0.4元/度。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交房时保证提供居民用电,或经业主同意提供替他措施,但是总用工程用电交房并没有经过我们同意,也没有征询我们的意见。最早的从2012年08月份交房,已经使用了一年多工程用电。房管局给出的答复是“ 锦艺国际华都二期交房时使用的是临时用电,为了弥补临时用电给业主带来的损失,开发企业适当给业主补偿,按0.4元/度收取电费。 经向开发公司了解,锦艺国际华都二期已于2014年1月开通正式用电。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我想知道锦艺国际华都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向业主收取工程用电电费?在收取工程用电电费后是不是应该向业主开具由供电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物业公司只开收据的行为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在进行电费优惠后非法收取行为是不是就成为合法的了?我咨询地税得知这个属于国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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