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干柴李村民1”:
您好,现将您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014年,兴达路办事处年人均收入14206元,社会抚养费为14206×6=85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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