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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简化办税手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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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22:5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5-12-18 17:00

       目前,国家鼓励创业的各项政策力度大,深得大家的欣慰。然而郑州市国税系统在某些工作上确明显给广大纳税人带来不便。1、新办小规模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房产证,但许多场地无法提供房产证或没有房产证,这种情况大家应该都知道。小规模企业不同于一般纳税人,应简化此项规定或像工商局一样只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即可办理登记。2、每张发票开票限额太低,众所周知,税务管理部门可能是为了减低漏税风险,但大部分纳税企业会及时纳税,不能为了防范少部分失信企业而给大部分企业带来麻烦。每张发票限额至少应是十万元版。3、简化对一般纳税人场地的要求,许多初步创业小公司无经济实力租赁规范的办公场地,对无法租赁规范办公场地的小公司应准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每次领取发票的数量和开票限额可以适当降低,以降低漏税风险。当然如果这个问题和国家法规有所冲突可暂缓改进实施,仅是建议而已。        目前许多税务管理措施都是方便了税务机关对征税的管控,却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麻烦。希望郑州市国税局能够换位思考,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法规大原则的前提下为大家创业提供支持!!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部分代表了地区的经济活力,希望国税机关能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补充内容 (2014-6-21 22:54):
小规模企业不同于一般纳税人,每张发票限额至少应是十万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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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5 18:11:4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规定:“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七)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十一)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提供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达标):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目前从2014年4月1日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已经简化办税程序,如您需要办理业务,具体流程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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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26 10:23:49 |只看该作者
上述问题没有完整回复,小规模纳税人每张发票开票限额问题?一般纳税人每张发票开票限额也过低?包括其他一些问题,郑州国税系统没有完整落实省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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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26 12:09:28 |只看该作者
请公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和《关于规范税务人员进户工作的意见》内容,纳税人不容易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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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27 18:02:0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规定:“最高开具限额审批(即办) 一、业务概述 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进行受理、许可及审批: ……2.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或申请时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十二个月内进行企业法人、注册地址、银行帐号信息变更的除外)的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业务。 ……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工业及商贸批发零售业: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项发票及加盖银行公章的连续三个月银行明细对账单)。 2.现代服务业及邮政业:单个服务项目合同,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对账单或单张开具最高金额的销项发票。 3.货物运输业: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完工单,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对账单或单张开具最高金额的销项发票。 4.新办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连续三个月的银行明细对账单,须提供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 最高开具限额审批(流转) 一、业务概述 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许可和审批: 1.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业务; 2.一般纳税人申请变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即时审批的除外)的业务; 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中: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工业及商贸批发零售业: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项发票及加盖银行公章的连续三个月银行明细对账单)。 2.现代服务业及邮政业:单个服务项目合同,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对账单或单张开具最高金额的销项发票。 3.货物运输业: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完工单,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对账单或单张开具最高金额的销项发票。 4.新办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连续三个月的银行明细对账单,须提供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通知》(豫国税函〔2010〕94号)规范:“三、发票开具限额的核定 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开具限额在票面上不再体现,省局原则上不再要求核定开具限额,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核定发票开具限额,但要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发票需求。”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为您判定。根据您的描述,暂无法公布该文件,如您对办理业务有疑义,建议您登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www.)办税服务-办税指南栏目中查询业务办理流程,或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如您对税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建议您可拨打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0371-67712037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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