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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巩义市公安局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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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3 15:5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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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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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9小时:31分钟

“巩义市公安局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罪犯使之逍遥法外;导致案件严重后果无法查询,致使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张怀修(系被害人张伟伟父亲),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寨南街70号。身份证号:410*******12236510

申诉人:王会苹(系被害人张伟伟母亲),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寨南街70号。身份证号:410*******05296541

申诉人作为李小杰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张伟伟的近亲属,发现已经生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认定李小杰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自首情节方面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再审,依法改判李小杰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李小杰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证据不足

1、李小杰长期预谋、精心策划,以残忍手段杀害张伟伟,足以证明李小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张伟伟与李小杰系夫妻关系,其结婚后的一年多时间,夫妻关系一直不错,直至2007年3月24日他们的女儿出生之后,由于李小杰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极其严重,李小杰对张伟伟的态度猛然改变了。生育后不足半月,李小杰竟无端对张伟伟肚子上剖腹产的伤口用脚猛踹,此后张伟伟挨打、挨饿成了家常便饭。张伟伟长期忍受李小杰的折磨,过着非人的生活。面对张伟伟的忍让和懦弱,李小杰非但没有回心转意,反而逐渐产生了杀死张伟伟的想法。

据李小杰的多次供述,他非常讨厌张伟伟,自2010年以来就产生了杀害张伟伟的想法,曾设计过多种杀害张伟伟的方法,准备过多种杀害张伟伟的工具。2010年6月26日8时许,李小杰在自己的家中床上,在与张伟伟发生性行为后用双手狠掐张伟伟的脖子,后又用被子捂住张伟伟的头部,拳打张伟伟的腹部,致使张伟伟死亡。

据李小杰当庭陈述,之所以在杀死张伟伟前与他发生性行为,是他认为张伟伟比他力量大,他为了能顺利杀死张伟伟,就以发生性行为关系的方式首先消耗张伟伟的体力,然后趁张伟伟疲劳时突然卡住张伟伟的脖子,以使张伟伟失去反抗能力。由此可见,李小杰为了杀害张伟伟,计划得多么周密。

2、李小杰不存在心境障碍,对李小杰的精神医学鉴定由于采用片面的材料,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该鉴定结论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中据以得出李小杰具有心境障碍的的材料均为巩义市公安局提供,而这些材料严重掺假,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

(1)关于村委会证明说李小杰患有精神病:村委会证明说李小杰有精神病但又未能举出任何李小杰患病的事实,该证明纯属伪证,且侦查机关要求村委会这个组织而不是相关人员来证明一个只有自然人才能感知的现象——李小杰的精神状况,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滑稽的事情。

(2)关于李小杰邻居证明李小杰存在心境障碍:对李小杰邻居关于李小杰精神状况的调查均是2010年8月份以后,当时李小杰的亲属提出为他作精神病鉴定,李小杰的这些邻居,在知道李小杰故意杀人的事情和侦查人员询问李小杰平时表现的目的后,又有谁不为李小杰想办法推脱?

(3)关于网吧老板孙国臣反映李小杰精神不正常:2010.6.27侦查人员询问孙国臣:问?昨天你有没有发觉李小杰跟平时有什么异常?答:没有。感觉他说话什么的都很正常。2010.8.14侦查人员询问孙国臣:问?李小杰这个人怎么样?答:他这个人和一般人不一样,和谁都不说话,胡子经常不刮,非常长。……看人的眼是直的,有时候和我说话,老是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我网吧的收银员都很害怕他。很显然,2010.6.27孙国臣的陈述是真实的,其2010.8.14的陈述有可能受到了他人的诱导。

(4)关于当地医生的证明:作为一个成年人,李小杰若有精神病症状,理应到精神病医院就诊,或者到综合性医院就诊,为什么偏要专门治疗妇女儿童疾病的巩义市妇幼保健院就诊?若李小杰2009年确实在该妇幼保健院看过病,为什么当时没有书写诊断证明,而是在本案案发后的2010年8月26日补写诊断证明?该医院补写该诊断证明的依据是什么?巩义市妇幼保健院不是专门为李小杰一人看病,为什么在2010年8月份还有医生能回忆起来一年前为某一个普通病人看过病,而且将病情描述得非常具体,难道巩义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看不出这是巩义市妇幼保健院个别人在作伪证吗!

(5)关于李小杰亲属反映李小杰和正常人不一样:申诉人作为李小杰的岳父母,也属于李小杰的亲属,且对李小杰非常了解,我们都知道他精神非常正常,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向我们调查李小杰的精神状况?李小杰的父母为了替李小杰开脱什么话都会说,什么事都能做,他们的话能有多大可信度?

(6)关于管教民警的证明:该管教民警在尽力描述李小杰和正常人不一样的时候,还不忘夸奖李小杰为人诚恳。在看守所时李小杰的身份是一个杀人犯,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他能有和一般人一样的心情吗!而一个杀死自己妻子的杀人犯在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一个月内又如何表现出“诚恳”呢!可见该管教民警为李小杰开脱的心情多么迫切。

(7)关于同监室人员证明:申诉人至今未见到同监室人员的证言,善于伪装的李小杰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耍手段欺骗一下同监室人员应当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8)关于鉴定单位对李小杰的检查结果:该鉴定报告提出对李小杰的90项症状清单均显示异常,但到底这些症状是指哪些症状?在何年、何月、何日对李小杰进行的检查?均不得而知。这样的检查结果又有多少可信度?

以上足以说明:对李小杰具有心境障碍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或者是李小杰亲属的一面之辞,或者是受到了询问人的诱导而牵强附会甚至伪证,一个本来精神完全正常但心狠手辣的杀人犯被说成了一个存在心境障碍但很“诚恳”的人。

李小杰并不存在心境障碍,除了心狠手辣,他和一般人没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李小杰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原审认定李小杰有自首情节证据不足

在杀害张伟伟后,李小杰用家里的固定电话打了报警电话,但打过电话之后随即到了距离其家500米以上的电子游戏厅躲避,致使接警后到李小杰家的民警扑了个空,后民警排查到游戏厅时,才得以将李小杰抓获。

李小杰虽然打了报警电话,但没有到有关机关投案,也没有在案发地点等候侦查人员,他是被抓获的,而不是主动投案的,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原审认定李小杰有自首情节证据不足。

三、原审判决对李小杰量刑畸轻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李小杰杀害张伟伟,是经过长期预谋的;归案后,李小杰没有任何悔罪改之意,主观恶性极深。

为了杀害张伟伟,李小杰设计了多种方案,在精心策划后,得以实施,比起那些临时起意杀人者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杀害张伟伟后,直至开庭时,李小杰对杀害张伟伟从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后悔,从未对死去的张伟伟有过半点的同情和怜悯,其主观恶性比起世界上所有的杀人狂,有过之而无不及,对这种杀人犯根本没有改造好的可能。

2、李小杰采取残忍手段杀害张伟伟,而且是在刚刚与张伟伟发生性关系之后,其行为既残忍,又极其卑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

李小杰的行为已经表明,为实施对张伟伟的杀害,他已经丧心病狂,人性完全泯灭,这种人留在社会上,只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李小杰这种人性完全泯灭的杀人犯,不处以极刑,无法告慰死去的人,也无法抚慰死者的亲属,更不足以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产生应有的震慑。

3、李小杰及其家人拒绝对我们被害人亲属进行任何赔偿。

庭审中,李小杰明确表示,其决不会对张伟伟的亲属进行任何赔偿,并反对自己的父母对张伟伟亲属进行任何赔偿。在李小杰的坚决态度鼓动下,其家人至今拒绝对张伟伟的死亡向申诉人进行任何赔偿。

4、李小杰不存在任何从轻、减轻的情节。

李小杰不存在心境障碍,自首不能成立,不存在任何从轻、减轻的情节。

李小杰心狠手辣,有预谋的以残忍手段杀害张伟伟,且在杀人后制造假象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又毫无悔改之意,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李小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对李小杰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判决判处李小杰无期徒刑显然量刑畸轻。

四、本案疑点重重,巩义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明显偏袒李小杰

1、关于李小杰精神病鉴定,公安局李博、孙亚军同时向我送达了两份通知书,而两份通知书的公章为什么大小不一?难道说公安局有两个行政章吗?

2、巩义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看守所干警的证言证词有很大问题,其询问的不是李小杰刚入所时(此时最接近案发时间)的精神状况,而是询问入所1个多月后的平时表现,这其中的玄机不言自明。一个杀人犯在收监1个多月后,他的精神状况能和正常人一样吗?一个杀人犯,末日已临他还能和正常人一样吗?刚入所时正常但一个月后不正常,能代表作案时不正常吗?

3、受害人家属多次向办案人员李博、孙亚军提出,被害人张伟伟在被害当天早上7点左右还在回郭镇化肥厂桥附近,她是自己回家的还是李小杰骗回家的,为什么至今公安局不进行任何调查?

4、关于李小杰精神状况的调查,而案卷中所调查的人员为什么都是李小杰家属邻居的证词,而没有我家人的证词,难道边那按人员不知道我及家人与李小杰的关系以及我们也很了解李小杰吗?

李小杰虐待张伟伟的情况很多人都知道,为什么办案人员不作调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裁定认定李小杰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自首情节方面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现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申诉人: 张怀修  王会苹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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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3-3 16:43: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有关张伟伟案件,巩义市有关部门此前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
  关于李小杰是否投案自首的问题。2010年6月26日8时55分,巩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录音电话接到李小杰固定电话报警称:“我要自首,我把我老婆杀了”。接报后,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刑侦三中队等单位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在距李小杰家400米左右的“梦幻”网吧内找到李小杰。经询问,李小杰称:“报警后在家等了一会儿,就去网吧了”。巩义市公安局将此过程,如实反映在呈报给相关单位的卷宗材料中。
  关于巩义市妇幼保健院询问医生杨某森及调取诊断证明的问题。2010年7月24日,巩义市公安局侦查员李某、孙某军在巩义市妇幼保健院询问了为李小杰看病的医生杨某森,杨某森根据自己登记的流水单,向侦查员出具了一份2009年3月28日李小杰就诊的诊断证明书,落款系调取流水单的日期,即2010年8月26日。
  关于李小杰作案时精神状态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李小杰到案后,巩义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讯问,李小杰供述了其作案过程和作案动机。2010年7月1日,巩义市公安局向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李小杰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9月7日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李小杰进行司法鉴定,做出了“1.心境障碍(抑郁发作);2.限制责任能力”的结论。张怀修对此提出异议后,2010年9月16日,巩义市公安局聘请河南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再次对李小杰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9月25日,该委员会作出了“心境障碍(抑郁发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关于张怀修反映调取李小杰精神状况的证据不进行求证的问题。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取证要求,巩义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对李小杰的精神状况进行取证时,调查对象只能是对李小杰熟悉的人,侦查员在取证过程中均依法向调查对象告知实事求是反映李小杰的精神状态,并对相关证言进行求证。
  关于张怀修反映法律文书印章不一致的问题。目前,根据有关要求,巩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案件均通过网上办案系统进行办理,生成的文书均系办案系统自动生成,文书上生成的印章为电子印章,如张怀修所称的第073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的印章。在网上办案系统进行维护或网络问题无法自动生成文书时,由于办案程序等原因,巩义市公安局采用制式文书手工填写后,加盖巩义市公安局印章送达当事人,如张怀修所称的第2303号、第233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的印章。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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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13 11:17:30 |只看该作者
公安局:你们说话老百姓怎么听?老百姓对你们失望至极。济南天桥公安局和北园派出所什么假证都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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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13 11:19:02 |只看该作者
我不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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