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巩义市房管中心接到心通桥网站来信“关于孝南20队安置房和平花苑是否能办房产证的问题”后,即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调查,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截止目前孝南20队安置房和平花苑未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小区初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如果该项目用地为国有土地时,根据《房屋登记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屋登记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如果该项目用地为集体土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然后根据《房屋登记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