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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4 12:5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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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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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1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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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2-10 10:02:51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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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2-4 13:04:53 |只看该作者
既然文件精神说明,教师(毕业后回原籍任教且未分得住房人在家中居住的教师)以及(在圃田乡机关或乡直单位工作未分配住房仍在家中居住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东区在回复中偏偏说我的身份已经改变?此教师与彼教师请问有何区别?请参阅文件,及时纠正错误。还我应得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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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2-11 10:33:45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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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2-11 10:34:30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商都路办事处调查了解,原圃田乡南岗村拆迁安置人口界定公示工作中,人口界定公示第一、二榜中确有当事人刘英名单,后乡工作组接到匿名举报,刘英属公办教师,经圃田乡纪委调查落实,刘英确属管城区五里堡村小学在职公办教师。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4号)第一条“2002年7月21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农业人口,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刘英属在职公办教师,享受教师待遇,不属于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不符合人口界定对象的规定,不应享受村民安置住房待遇,故在原南岗村拆迁安置过程中未对刘英进行拆迁住房安置。
       此外,在2010年11月份区划后,按照郑东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本辖区内安置遗留问题由郑东新区交通枢纽区域征迁安置指挥部负责处理解决。而在2011年10月26日《郑州市郑东新区交通枢纽区域征迁安置指挥部关于五州新村回迁安置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第3号)中已明确刘英本人不符合条件,不享受安置待遇。
       感谢您对郑东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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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24 17:46:36 |只看该作者
郑东新区 发表于 2014-2-11 10: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商都路办事处调查了解,原圃田乡南岗村拆迁安置人口界定公示工作中,人口界 ...

文件规定,户口曾经迁出的,不在本乡工作的,不可以得到安置房。我的户口从未迁出,与我本人在不在本乡辖区内工作没有必然联系。我的户口从未迁出,按照文件精神,我应该有属于自己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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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7-27 09:41:08 |只看该作者
政府必须尊重事实,要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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