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从天降,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老百姓! 老实的不能再本分的老婆从2014年6月17日开始摊上事了,就是几年前在登封三里庄面粉厂打工惹上的,登封三里庄面粉厂在1998年招工时,被政府吹的像花儿一样。做为农村人很苦,结婚了就得为生活奔波。初中毕业的老婆是通过招工考试进的登封三里庄面粉厂,先是在面粉车间干活,后来老板看俺老实,就让收麦,至1999年时财务会计请长假,老板就让去财务上帮忙算帐,至2001年怀大女儿时止。初中毕业的老婆,没有会计知识,仅是按老板的要求算一下一天进了多少、出了多少帐。那时的农村企业,会鼓动附近的老百姓以高出银行的利息存入企业,以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至让老婆去财务算帐,以前不知进行了多少年了。老婆算帐时,他们和以前一样存、取自由、自愿,只是承接了前任简单的打工内容。后来,大女儿、二女儿降生过程,间隔又在他们厂里打工,收麦、玉米等直至破产。破产了,还欠附近的老百姓的钱得还,每年春节前有三天的还钱时间,老板叫老婆去帮忙,善良的老婆从2009年至2013年每年听从前老板的召唤去帮忙(帮忙是没有工资的)三天,说老板都这样了,毕竟原来跟人家干过活。农民打工就是听老板话,叫干嘛就干嘛,一月仅几百元的报酬,改善一下贫苦的生活。冤从天降,老实本分的算帐打工经历,十几年后竟然登封市公安局拘留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按法律人士讲,我老婆只是1999至2001年不到两年时间被老板指派被迫参与了登封三里庄面粉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后,2009年至2013年每年听从前老板的召唤去帮忙(帮忙是没有工资的)还帐是对以前单位行为的救赎,不该是犯罪行为。2001年至2014年已经过去13年了,早过了追诉时效。 2014年6月17日拘留至今天已过16天,老婆开的店被迫关闭,将来的生活可能没有着落,法律面前老百姓只能任人宰割,上那里说理!冤从天降,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老百姓! 家属胡武辉13*******09
补充内容 (2014-7-12 08:22):
…………………分割线:以上是2014年7月3日的内容,今天已24天了…………………
为什么写《冤从天降,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老百姓!》?
明眼人一看内容,就知道这是一篇无罪推定书。无罪=冤枉,道理谁都懂,道理虽然与法理有相同的内容,但道理≠法理。道理是这个社会口口相传的规矩,不讲道理就是缺德。法理就是国家为稳定统治为公民定制的法律文本,不讲法理就是违法犯罪。法律文本不单是为老百姓定的,同样适用于高官、执法人员。
三里庄面粉厂毕竟曾经是登封有名的企业,为顺利运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数年,最后造成很多群众存款失本。受害者值得同情,政府立案追回理所当然。但执法机关不能为拯救一部分百姓冤屈,而造成另一部分无辜百姓的司法伤害。
三里庄面粉厂毕竟曾经是登封有名民营企业,高峰时企业内有几百名员工,各种管理、操作都有负责主管,普通员工、打工者只能听从管理照章办事。会计、出纳只是照章办事的一员,企业(单位)犯罪、老板作恶,按道理、法理来说其员工、打工者、普通劳动者是不能受到嫌(定)罪处刑的。
补充内容 (2014-7-12 08:23):
三里庄面粉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安部门办案中只拘留了老板、老板娘、会计、出纳四人。不非议老板、老板娘的责任,而处于最底层的会计、出纳就令人不解了。犯罪证据无非就是受害人所持有的存款单据,有会计、出纳的签名、及单位的公章。查阅了全国已定案的同类案件,没有会计、出纳的签名的单据就是假证,照章办事的会计、出纳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证人。对证人进行与犯罪同样罪罚的可能只有登封现代的葫芦僧才能做出。
办案单位若对会计、出纳拘留3天,或7天内后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或许就不会出现《冤从天降,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老百姓!》一文,但另人悲愤的是没有。已经造成人我们无辜百姓的司法伤害:仅老婆开人小吃店无奈关闭就损失3万多元,人身、精神伤害有多大?家庭影响有多深?现代的葫芦僧是为老百姓申冤的吗?
补充内容 (2014-7-12 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执法的大老爷们,我们有吗?!
在这里感谢公安局的主管局长韩迎升先生,感谢市政府的主管市长张治怀先生,领导都很忙,您能在百忙中和普通老百姓亲切的说话,老百姓就很满足了,相信您们是老百姓的好领导。只是县官不如现管,您同样无耐。谢谢
家属胡武辉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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