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单位未给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导致社保欠费,去管城区社保中心,说让原单位给补交,个人不能补交,好不容易与原单位协商好去交费,社保中心的人说,不能只补交一个人的,要补交必须全公司的欠费都得补,说这是规定,原单位欠费两年多了,社保局有没有催交的权利,有没有采取措施让单位补交的权利,这些不都是法律法规给的权利么?你们管城区社保局用过么?这些难道不是规定?怎么单位给我一个补交不了就成了规定了?单位补不补交你们社保局都不管,我一个离职的员工能管住么? 还说单位帐户必须剩三个人,要不不能转移,管城区社保中心说的这些规定在哪里可以找到?我现在社保不能补交,更不能转移,新单位不能给我上社保,我该怎么办?
补充内容 (2014-8-18 08:44):
[color=Red稽查大队 ,]现在事情正在解决,不用受理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