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请产假参照《登封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对登封市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进一步补充的通知》(登教体通﹝2014﹞21号)文件规定:持经学校签署意见的请假表、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教体局办公室审查,然后到教体局纪检信访室审核,再到教体局人事科审批,最后再到教体局办公室备案。
女教工请产假参照以上规定,按程序进行办理。如若出现不按规定审批产假的,可拨打教体局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电话:62872061 62877011。
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201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