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件经过如下:
2012年,我在郑州市净瑜伽东风路店办理了一张三年储值卡,选择该瑜伽馆主要原因是因为该瑜伽馆与国内知名瑜伽教练黄凯良合作,教练由黄凯良派遣。
2012年——2014年8月期间,除期间有事请假4个月外,一直正常练习中。
2014年8月,因该瑜伽馆预计在9月份解除与知名教练黄凯良的合作,部分会员表示希望退卡。
2014年9月2日,有几名学员到瑜伽馆退卡,经激烈沟通后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2014年9月3日上午,我与其他三名学员到瑜伽馆要求退卡,瑜伽馆称:昨天可退全额(期间学员请假、瑜伽馆放假均可退费),今天就不能再退请假和放假期间的费用,到明天只能退一半。而且要求我们签字确认并写保证书承诺不将此事外传。最后又从需退费用中每人扣除500元月末兑现作为承诺不外传的保证金。我们因为急于退费,在威逼下同意签字。此事发生期间,瑜伽馆已领导不在、财务不在等理由拖了我们一上午。
2014年9月3日下午18:00左右,接到其他学员电话,告诉我们下午去退卡的学员,经与瑜伽馆激烈沟通后也全部退费,享受和前一天一样的待遇。我们非常生气。
2014年晚,我和另外一名学员和另外一名朋友一同到瑜伽馆沟通,我们子沟通中也有些激动,沟通过程非常不愉快,发生争吵。
2014年8月4日,我们联系多名学员再次到瑜伽馆沟通,瑜伽馆态度恶劣,不给退费,最后,经过激烈争吵后也给予退费。但对于我个人的费用还是扣除请假和瑜伽馆放假期间的费用没给,约700元。
以上是整个事情经过,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能给予关注,按照《新消法》的相关规定约束商户的行为,将我剩余的费用退回。谢谢。
此信息来自: 金水区 点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