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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擅自停止供水未按规定采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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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0:49: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诉举报书投诉人:王广林,男,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52号院1号楼2单元四楼西户住户,电话:13*******11.被投诉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原西路67号被投诉人:郑州自来水三强公司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不履行安装、供水义务,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应当立即按供水合同给投诉人供水。2、被投诉人在履行一户一表改造义务时,不履行改造、供水义务,作出了有损投诉人尊严的行为,应当向投诉人赔礼道歉。3被投诉人服务歧视投诉人,应当向投诉人赔礼道歉。4、 被投诉人擅自停止供水是违法的。5、被投诉人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十二小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6、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7、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对被投诉人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8、赔偿投诉人经济损失2700元(截止到20日,以后发生另算)。9、赔偿投诉人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下半年,投诉人代表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52号院1号楼1、2、3单元全体住户向被投诉人申请一户一表改造,向被投诉人的合同室提交一户一表改造申请和供水合同及相关证件,并在其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留下投诉人的电话。为了尽快给住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投诉人经常电话或直接到营业厅询问进展情况,催促被投诉人尽快改造。在投诉人多方努力下,2014年初被投诉人终于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52号院为居民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被投诉人于2014年5月12日停水,13日下午3点13分,被投诉人已对该2单元四楼其他两家住户入户供水。此时,四楼西户住户王广林要求被投诉人进行入户供水,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入户供水义务。被投诉人撇开投诉人,为其他住户入户供水。13日晚,1号楼1、2单元其他住户均已能正常使用自来水,仍未给投诉人家入户供水。投诉人不欠被投诉人水费,被投诉人在停水后不履行一户一表改造义务,至今不对投诉人一户完成一户一表改造,被投诉人也不给投诉人供水。如果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52号院1号楼1、2单元的总水表不欠被投诉人水费,被投诉人应当给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居民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并供水;如果在总表欠被投诉人水费的情况下,给其他居民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供水,单独不对投诉人一户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单独停投诉人一户的水的行为是对投诉人人格尊严的侵害、是服务歧视投诉人。由于被投诉人不给投诉人一户一表改造、也不保障供水,造成其一家人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20日无水使用,在此期间,不能保证正常的居住和饮食,只得到宾馆居住、到饭店就餐,加重不必要的支出,并且给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给投诉人一家心理造成极坏的影响,极大的伤害了投诉人及家人的感情。至今被投诉人也未给投诉人一户一表改造、供水。请以民生为本,责成被投诉人立即给投诉人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并供水。 此致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人民政府 投诉举报人:王广林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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