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登封市医保办办理慢性病定点取药的药店,但被告知不可以,原因有二:一是有的药店给患者好处;二是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便于管理,实行一刀切,都不办理,说是规定。
医保慢性病的有关政策本事为患者提供方便的,但在现实中却造成啦许多的不方便。我希望能给与解决
1、此规定出自哪个法律或条例规定,是哪一级制定的,其依据是是什么?
2、出了管理问题就可以连正常患者的正常权利都不保障?这样的规定也叫做管理?患者的尊严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有谁来保障?谁可以剥夺?
3、如果定点药店的服务恶劣、药品不全、患者搬家等原因也不可以转移定点药店?
个人认为,恐怕不是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而是有人在制造不正当竞争吧。希望在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有点公权意识,不要当做自己家里的权利
药品是有厨房决定的,有违规应予查处,但不能牺牲正常患者的权益。这是管理者的责任,不能把代价转到患者身上。只要合格的药店应该放开,由患者自由选择,开放这么多年还在做这些出力不讨好的事情,你把作假违规药店开除出医保名单,比你限制患者自由要更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再者自由选择也是提高药店服务的途径,正当的竞争才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的方便和服务。
坐等结果
补充内容 (2014-10-11 16:29):
1、倒数第五行 应该是“处方”,错写成厨房;
2、正数第三 行应该是“本是”,错写成本事。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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