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您关于到市医保中心变更重症慢性病取药定点药店被拒绝的来访件收悉。根据我市现行医保政策,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登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登政办[2001]3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重症慢性病患者就医,应到定点医院诊治”;
(二)《关于印发登封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增补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登劳[2006]3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重症慢性病患者就医前,“由本人填写《选择就医意向书》,可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药店)诊治、购药,原则上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到年检复核时可提出更换意见”。
二、医保经办机构对重症慢性病患者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由于我市参保居民重症慢性病的管理办法是比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执行的,因此,医保经办机构对全市参保职工、参保居民重症慢性病患者日常服务管理情况是:首先重症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前,要选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或选定两家定点医院,其次告知患者或家属选定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或取药的期限应是一个医保年度(职工医保)或一个自然年度(居民医保),到年检复核时,患者可以重新选择就医或取药的医院或药店。当然,我们在日常重症慢性病服务管理中也设定有救助办法,如期间有患者居住地变更或选定的定点医院或药店中途停业等情况,或有患者指证所选定的定点医院或药店所供药品不全,或出现损害参保患者利益和违规行为等情形,经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也可及时更换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上述规定,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选择自主权,以方便患者就医购药,又充分考虑了参保患者遇到的特殊情况,可以给予及时调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医保经办机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如果您在期间中途更换定点取药的药店理由不充分,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会拒绝您的要求(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管理的重症慢性病患者有上千人,若不按规定同意随时随意调换所选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医保中心的正常工作将无法保证):如果您提出更换定点的事由符合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医保中心当会满足您的正当选择。
以上答复,望您对医保中心上述工作规范和要求予以理解和支持。如仍有疑问,可电话咨询:62818826、62818825。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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