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填写《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登记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户口簿(流动人口可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3.办证机关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登记表》中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双方初婚的只需核实女方情况)。跨县域本省户籍人口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向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核查,跨省婚姻、外省(市、区)流入本地人口应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对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不能核实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其他途径核实。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协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反馈。对集体户口、长期和多地流动的流动人口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漏登错登人口,受理地经协查、核实,仍不能掌握夫妻婚育情况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得不到协查信息反馈的,可根据承诺书或夫妻双方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办理。
4.发放一孩生育证。申请登记人信息经核查无误或书面承诺的,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一孩生育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出具《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见附件3)。受理登记地要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通报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通知申请登记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经核实,不符合一孩生育证办理条件的,可下达不予办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