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 关于自来水价格
我市现行的城市集中供水水价标准如下(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分类 基本水价 附加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1.50 0.10 0.15 0.65 2.40
工业用水 1.90 0.10 0.25 0.80 3.05
行政事业用水 1.90 0.10 0.25 0.80 3.05
经营服务业用水 2.90 0.10 0.25 0.80 4.05
特种用水 9.10 0.10 0.25 1.00 10.45
上述水价标准是针对郑州市自来水公司的集中供水用户的价格标准。
二、我市部分村庄供水情况
我市的城中村绝大多数是村委会或物业自己打井取用地下水,供本村村民用水,属于自备井用户。自备井的批准、管理、收取地下水水资源费等工作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那么崔庄村用水水源是自来水公司供水还是由你们村或者物业自己打井取用地下水供水,这一点请您核实。
三、自备井用户取用地下水的相关价格政策
1.《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26号令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其中: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 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2.水资源费: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文件精神,我市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如下: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80元/立方米;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30元/立方米;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00元/立方米。
3.污水处理费: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文件精神,自建供水设施取用的地下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00元/立方米。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用户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了明确,我市执行的是省里制定的标准;取水户取用地下水后再对其子用户收取的水费价格不在政府定价目录里面,因此,最终的终端用户水价不在价格部门管理范畴。
四、解决途径
1.如果是自来水集中给你们小区供水,而你们小区的水费是由物业收取,说明小区目前还不是自来水公司的“一户一表”注册用户,这种情况供水企业只抄表到注册总表,总表对应的水费价格自来水公司应该是按照2.4元/吨的价格收取的,你们小区物业多收取的部分是什么费用目前还不清楚,请您持相关缴费票据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如果是你们小区取用地下水供水,按照自备井用户取用地下水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价格部门不制定终端价格。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大市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持相关票据到物价部门举报,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