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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划分的责任合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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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7:1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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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1小时:0分钟

    我一个朋友骑电动车闯红灯被一辆面包车撞了,可是面包车撞人后没有立即减速,反而有加速行驶,撞到对面的围墙才停车,现在我朋友骨盆多处骨折,已经够上伤残了,现已转到郑州骨科医院做手术了,光钢板都用了5个,估计要卧床半年了,后期还要做康复治疗,可是交警队划分的责任是我朋友全责,也太不公平了,如果说对方车撞到人,立即减速停车,也不至于把我朋友撞得那么严重!
        我想咨询郑州市交警队事故科的领导以下几个问题:
     1.有文件证明“电动车是机动车?可以在机动车的道上形式吗?”
     2.我朋友闯红灯了,应该负主要责任,那对方车主不应该负次要责任吗?就凭撞到人,没有减速反而加速行驶,直到撞到围墙才停车,也应该负次要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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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14 20:57:53 |只看该作者
1.有文件证明“电动车是机动车?可以在机动车的道上形式吗?”

这个国家真有明确规定,

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个标准只要推行,意味着消费者手中的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摇身一变就成了电动摩托车,只有过了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几道大关后,才能合法上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Elect ricbicycles -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这个标准,否则属于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超出这个标准的应该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简称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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