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建金[2014]148号《通知》为国家指导性文件,旨在促使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的城市提高使用率,支持好房地产销售,要求不同城市要分类指导,并未要求各地不切实际的执行。近年来,郑州市属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相对偏高的城市,资金流动性已趋紧。因此,为保证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需求,2014年7月,郑州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省住建厅备案,将贷款条件中的缴存时间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通知》要求6个月以上为最宽范围,两者并不矛盾。由于郑州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趋紧,为防止将来出现停贷现象,近期暂不准备重新调整有关缴存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郑州住房公积金每年第一季度都以年报形式公开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请注意浏览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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