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1日教师王立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辆小学生专用校车,与小学合作,长期租赁给幼儿园,为接送幼儿服务。那时小学和幼儿园没有单位机构代码,王立萍当时坚持先以个人名义上户,幼儿园注册单位机构代码后更改过户。少林车厂以没有机构代码为由拒绝开具售车发票。因厂方误导消费,该校车公告截止也无人通知,至今也无发票,导致该校车错过了最佳上户时期,致使该辆校车至今无法上户。
三年来,当事人曾多次向多个单位请求帮助,争取早日上户(其中包括少林车厂、车管所、交警大队、工商局、税务局、信访局),相关领导多方了解,多次努力协调,无果。后经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协调,因厂方给王立萍旧车估价太低,补款金额过大,当事人王立萍无力购买,未达成一致协议结案告终!
本人十二万购买的报废期为20年的专用校车,被主管单位强力执行停止使用,瞬间校车因无手续成了废铁,坐校车的幼儿因无专用校车接送,严重流失!
此案特向上级领导汇报,请求上级领导调查,研究,批示,期盼校车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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