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朋友您好,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于城市公交是不间断运输行业,对驾驶员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计算,为保证职工休息,我司在《集体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车长每月最少休息2天。对于个别职工反映未能每月休息2天的情况,2011年11月我司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基层单位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公交车长实行轮休制度的规定,不允许出现车长提出正常休息不批准的情况发生。并将公交车长轮休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每月总公司对各基层单位的考核,保证车长每月的休息时间。
我们调查了解各单位基本能执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有职工反映仍有不能得到休息的情况,我们希望当事职工直接向我司工会或人力资源处反映,我们会及时调查处理。
工 会: 0371--68089523
人力资源处: 0371—680895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