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属于高层二次加压供水。目前按照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郑价综[2005]10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有关政策,仍按注册的贸易表计量结算。我公司仅对市政直供楼层用户抄表到户,对二次供水用户不抄表到户,只抄收二次加压供水总表。
我公司严格按照市物价局下发的郑价综(2005)10号文件规定的水价标准收取自来水水费,对于该小区物业加收水费非自来水公司行为,与自来水公司无关。建议向物业公司的上级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