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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不让业主使用,有没有部门能管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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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18 17:0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7766小时:0分钟

我们是巩义恒星皇家花园业主,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本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开发商却不让业主进入(物业表面为招标,实属开发商嫡系),非得围起来把车位卖掉,请问这种明显违法的事情,政府部门能管不能?能主动管不能?这种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和普通权益的事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百姓不反应,这种问题,早晚要成为一大毒瘤,为以后埋下隐患,希望伟大的相关部门重视,解决!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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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4-19 14:24:25 |只看该作者
“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本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这话有出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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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4-19 16:27: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看下,这个问题我们也经常和物业闹。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很模糊对吧?大概意思就是地面停车位是业主的,车库、地下停车场等你就别想了。
另外,管理员你不懂可以去查证,不要来反问我们,我们是来反映问题等你解决,不是期待你给我们增加更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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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4-20 08:26:26 |只看该作者
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本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有出处的
    小区道路用地属于小区用地的一部分,在计算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被计算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其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享有。
  而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因此,地下停车位的权益也该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必须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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