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投诉人:崔艳,女,汉族,现住: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电话:13*******58。 被投诉人:河南丽康医药连锁康丽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文劳路交汇处。 投诉请求 1、请求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请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理由 2015年3月19日,投诉人因身体不适,到被投诉人处购买药品,被投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投诉人推荐并销售了“氟康唑分散片”,批号:20141001、“天方雷诺R诺氟沙星胶囊”,批号:20140611,电子监管码:814*******4494560870、“香雪R板蓝根颗粒”,批号:201411205,电子监管码:814*******3895055999”药品。后来,投诉人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查询得知,“天方雷诺R诺氟沙星胶囊”药品的流向地是“河南省豫工医药供销有限公司”、“香雪R板蓝根颗粒” 药品的流向地是“北京恒泰祥和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并非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药品是从何而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销售的药品应是假冒药品。 另外,投诉人购买的“氟康唑分散片、天方雷诺R诺氟沙星胶囊”属处方药,依据有关规定,被投诉人销售药品应查验处方,没有处方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由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违规售药,导致非医疗专业的投诉人在没有处方诊断的情况下误服或未按剂量服药,影响投诉人身体健康权益,已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销售假药、违规售药,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致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1、购物小票复印件;2、药品包装复印件;3、电子码网页查询件。 投诉人:崔艳 201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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