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投诉人:高建锋,男,汉族,现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电话:13*******18。 被投诉人:河南幸福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兴华南街店;地址:郑州市兴华南街与汉江路交汇处。 河南幸福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航海路店;地址:郑州市大学路与航海路二院对面。 河南幸福人大药房有限公司铁英街店;地址:郑州市陇海路与铁英街交叉口北100米。 投诉请求 1、请求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请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理由 2015年4份,投诉人因身体不适,到被投诉人处购买药品,被投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投诉人推荐并销售了“顶克R吲达帊胺片、今晨R头孢氨苄颗粒”、诺氟沙星滴眼液、“凯思立R碳酸钙D3咀嚼片”,批号:12443169,电子监管码:816*******0311690708、“延字牌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40508,电子监管码:810*******9775211419”,药品。后来,投诉人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查询得知,“凯思立R碳酸钙D3咀嚼片”药品的流向地是“河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延字牌诺氟沙星胶囊”药品流向地是“河南太新龙医药有限公司”上述两种药品电子监管码流向地并非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药品是从何而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销售的药品应是假冒药品。 另外,投诉人购买的上述药品属处方药,依据有关规定,被投诉人销售药品应查验处方,没有处方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由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违规售药,导致非医疗专业的投诉人在没有处方诊断的情况下误服或未按剂量服药,影响投诉人身体健康权益,已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销售假药、违规售药,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致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1、购物小票复印件;2、药品包装复印件;3、电子码网页查询件。 投诉人:高建锋 2015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