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姓名:李超楠 联系方式:13*******66 身份证号码:410*******09304011 本人于2015年4月15日16时40分许在郑州市新田大道驾驶临牌豫AXF804荣威牌轿车,由于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被交警二大队民警李亮拦下接受检查,对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扣1分,罚款50元,扣留机动车的决定;本人于2015年4月16日上午到交警二大队办事大厅缴纳了50元罚款,出具了所有手续,办理了相应的处罚,领到了交警二大队的放车单。但是到交警队自己的停车场取车,被告知需要缴纳此次事件的拖车费100元,停车费40元,本人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对方拒绝,告知不缴费不让提车,本人无奈缴纳相关费用,让其给相应的收费凭据,遭到对方无理拒绝,此事本人向交警二大队反映,二大队以停车场不是二大队拒绝解释相关事由(本人有图片证实此停车场为二大队停车场)。后来由于习惯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二大队在此次事件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并承担本人在此次事件产生的通讯费,邮寄费,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二大队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此致 申诉人:李超楠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