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0017|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问路边夜市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5-28 17:13: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路边到处都是夜市摊位,看上去都很脏,关于卫生有3个问题:1请问这种路边夜市摊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2如果是饭店招租的夜市摊位,饭店 和夜市摊位是不是需要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3饭店有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谁来监管以及执法?谢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5-6-2 11:18: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卫生许可证的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另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82号)管理规定“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感谢你的来信。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板凳
发表于 2015-6-9 13:27:5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回复对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群众而言,好像是给做了解答,还引用了河南省政府通知。实际上却是在欺骗愚弄群众。这让广大群众对食品是否安全更加担心,省会城市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居然是这样的认识水平,本部门的职责都可以在心痛桥这种公开媒体上推给其他部门,更不要指望他们去监督管理,因为他们认为这根本就不是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工作职能。


一、关于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饭店和夜市摊位是不是需要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网友你好,卫生许可证的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这个回复完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了,如果是2009年5月1日之前,确实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2005年12月15日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但是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5年12月15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所以卫生许可证于2010年5月1日起已经成为历史,饭店和夜市摊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郑州市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这个回复居然是把本部门负责的工作推给曾经的职能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明显是在糊弄欺骗网友。如果说普通群众不知道这些职能调整,难道郑州市食药局也不知道吗?职能调整已经五年了,居然还这样回复网友,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二、关于饭店有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谁来监管以及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根据这些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如果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郑州市及所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

    此外河南省人民网站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 〔2013〕82号  
zwgk/system/2013/10/12/010429076.shtml,全文根本没有“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的表述。却有餐饮食品监管处的职能规定。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七)餐饮食品监管处。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综上所述,郑州市食药局的回复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把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给卫生部门和城管部门,实际上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们不知道到底这个回复是怎样形成的,希望郑州市食药局认真调查、深刻反思,依法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要让普通群众总是成为有毒有害食品的试验品、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地板
发表于 2015-6-11 09:06: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非常感谢你的来信,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按照郑州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卫生许可证》许可及办理属于卫生部门的职责,我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许可。依据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餐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不能为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饭店需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谁来监管和执法
    饭店需要办理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另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由于《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职责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向卫生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依据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饭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执法。
    3、食品摊贩和餐饮类夜市摊由谁监管
    依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2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2014〕29号)国家、省、市三级均有明确规定,“城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执法工作”。
    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餐饮类食品摊贩有明确定义,即必须是经“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办法》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条对谁来批准和规定经营时间也有很明确的职责划分,即由拟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确定并公布临时经营地点和时间”,经营者向具体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申请经营地点,乡(镇)、街办为其办理经营证明。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类食品摊贩取得经营地点(经营证明)后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县(市、区)食药监部门为其办理《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我们欢迎社会任何人对取得经营证明的餐饮类食品摊贩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31),我们一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严惩不贷,切实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其他食品摊贩,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请向政府其他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最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4 17:03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