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们好!
从您们反映的标题为“六七十岁老年团诈骗旅行社,请网友进来评理”的帖子看,先期您们已按照管辖范围、投诉处理程序就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违反新版《旅游法》强行加收费用一事向河南省旅游局进行了投诉,经调解后,多收钱款已退还,双方并签订了《旅游投诉和解协议》,问题已得到解决。
至于您们反映的一位女士随后利用圈内微博微信论坛等点名发帖恶意攻击,还把您们的名字在网上公布,显然已涉及到公民个人的名誉问题,为此,我局建议您们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另搜集整理了《网上发帖诽谤他人如何处理》的部分法条依据供您们参考,感谢您们对郑州旅游的关注!
郑州市旅游局
2015年5月22日
附:《网上发帖诽谤他人如何处理》
一、 具体解析:
诽谤行为会涉及的责任范围,就民事责任来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行政责任来说,根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该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法条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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