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回复如下:1、1999年出台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五十三条规定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没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宅基地的居民自己书写。
3、《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办理宅基地审批需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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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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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集体会审(窗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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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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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政府审批(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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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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