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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福国际小区楼下新开一家饭店油烟污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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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26 10:57: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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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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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6 08:34

我是桐柏路与沁河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祈福国际小区1号楼2单元楼上的居民,我们楼下新开了一家黄焖鸡米饭,该饭店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下就未批先建了,况且后厨没有加入公共烟道,而是直接开了两个排风扇对外直排,势必以后排除的油烟会严重影响我们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快速出击,还我们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1,根据2015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十八条 现有的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逐步改造,确保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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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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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6 08:34: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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