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开发商收取暖气集资款(初装费) 必需说明的问题 尊敬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 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该小区是由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是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2008年2月18日取得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该公司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和《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以及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 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077号)等多个文件的规定。在销售其所开发的商品房售价外,以郑州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广大购房者收取了“暖气集资款(暖气初装费)”(开据的收据为:暖气集资款;二期后又改换为:暖气设施改造费)。 必须说明的是: 1、郑价公[2003]2号文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而转发的文件。该文件下发到各开发企业,要求“各开发企业必须将各项配套费以及代收费用列入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各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城市基础没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即开发商已经按照市政府文件的规定,将应向政府交纳的各项配套费用等均已列入开发成本,且一并计入房价了。开发商又凭什么理由和依据在房价外再次以郑州市政府征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呢? 2、2007年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的规定,整顿了郑州市政府所征收的各项城市配套费。将暖气、天然气等入网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郑价综[2001]21号文(郑州市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文件)。 郑价综[2001]21号文,对建设项目征收暖气入网费的规定,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同时,还违反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计价费[1996]292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3、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且强调指示:“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根据囯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开发商在售价外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属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4、郑州市财政局在给郑州市政府的“意见回复”中解释说:“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是否征收,应以市规划局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9月28日开据《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建设项目,应当缴纳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这句话是指开发商(建设项目)应缴纳各项入网费。而开发商在什么情况可以向购房者征收等问题,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和郑价公[2003]2号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另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郑政文[2007]170号文中又明确重申了各项规定。即不能简单的认为郑州市政府向建设项目(开发商)征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商就可以擅自在价外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再次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的逻辑。而事实是,市政府明确规定了,向购房者所征收的各项配套费及代收费用都必须列入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任何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征收。(这是政府定价的条款) 。 请注意!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并未向郑州市财政以及相关企业交纳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 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后,至今并未按每平方米170元的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详见郑政文[2007]17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 5、郑州市物价部门为了包庇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认定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是“暖气配套(入网)费”。很显然,郑州市、区二级物价局是在告知购房者(业主) ,“暖气集资款”就是“暖气配套(入网)费”,就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的“暖气入网费”。其用意就是将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认定是市政府征收的“暖气入网费”,是合法的收费行为。但我们了解的是,郑州市政府征收的“暖气入网”费是55元/米2,而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是120元/米2的暖气集资款或暖气设施改造费。而郑州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解释说:“是开发商多收了,他违反了郑州市政府收取暖气入网费的收费标准,是违规收费行为。”可河南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六条“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又作如何解释时。物价局又辩解说:“查不到开发商已将暖气配套费列入成本的证据。如果在会议记录里能查到进入成本了,那就是一退二罚。可是开发商不配合,查不到已经进入房价的证据。” 根据《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077号) 第七条和《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 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 “对……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实行商品房成本监审制度一直到2010年4月30日止。2010年5月1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且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详见郑价公[2010]1号文)。所以说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和郑州市物价局的辩解,显然是公开包庇开发商违法重复乱收费的事实。是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公开充当保护伞。 对于“建设项目的收费”是政府的收费行为。经营者(开发商)无权“收费”,即经营者向消费者的“收费”行为均属于价格行为的问题,不能与政府的收费行为问题相提并论。经营者在价外另行“收费”的行为均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与其进行交昜的价格行为之嫌。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详见《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于中央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经营者(开发商) 仍继续征收的,属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开发商)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购房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详见《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恳请相关部门的各位领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还百姓一个公道。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此致!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陈 彦 13*******62 张金付 13*******89 等共计664户业主签名(略) 2015.7.8. 附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费问题的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