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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教师晋级不公平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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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0-26 12:37: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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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5-11-10 11:41

今年晋级在个人荣誉方面要求非常严格:县教体局颁发的教育教学先进个人,不算合格单项。我认为不公平:作为一线教师辛辛苦苦一年在教学成绩得了个第一,受到教体局的肯定,颁发了个荣誉,容易吗,你们一句话不算了,这公平吗?领导,可以查一查自08年以来我们中牟县教体局颁发的教育教学先进个人,哪一个是学校推上去的,全都是根据教学成绩教体局直接认定的。其含金量比政府颁发的优秀教师都要高,你们可以落实一下,哪一个县级优秀教师是靠成绩政府直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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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5-10-27 08:02: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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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5-11-6 08:49: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职称【2014】11号)附则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的规定: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等,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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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11-6 08:47: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职称【2014】11号)附则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的规定: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等,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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