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该案件后,我街道高度重视,迅速展开情况核查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了解,居民反映的该栋楼建设于2001年前后,属于原拖车厂厂房,该地块被富田花园开发商购买,在开发该地块时候,开发商未对该厂房进行拆除,在2002年前后开发商向业主交房后,该栋楼种种原因,仍旧存在。期间,有关部门曾对其做过处罚。根据2010年9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规定,办事处目前权限内无法处理拆除问题,建议由上级部门出面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协商处理。就反映的装修等问题,街道联合安监,消防已经对其下发停工通知,并清出了里面人员。
附:2010年9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的郑办文[2010]45号文件《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在该文件第二部分“工作措施”中的第二和第三项规定:“(二)原有的违法建设,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且无结构安全隐患,不影响消防与抗震等安全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承诺,在城市规划需要时无偿拆除的,该建筑可作为临时建筑暂时保留。(三)原有的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不构成影响,经改正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