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印阳光城北大门圈地建对外经营停车场的问题,上次反映过,但是房管局工作人员的回复说是商户要求,且未投入使用,现在这个停车场已经投入使用,每天都有车辆停放,商户要求一说与事实有冲突,作为同时是商户的业主,请房管局同志看郑州电视台的报道:v2/2015-10-30/G18ijiiinjmmokikmiiefy.shtml
现在我们要求物业二选一:1,拆除停车场;
2 拆除停车场与小区之间的黑色栅栏;
同时,既然北大门已经有保安,我们要求物业将北大门通道加宽,全天确保婴儿车及孕妇可以通过。冬天来了,让老人、孕妇、婴儿车来回爬楼梯绕道,于心何忍,于情不符。
在我们与物业协调过程中,物业说:房管局又不是天天在这儿看着,应付应付吧。
还真是没有王法了,有没有人能管得了?我们会继续请媒体监督,请房管局同志管理。
,谢谢
《国务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法不依的社会多么可悲,物业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的小区多么可怕,关系老百姓日常通行的事情要解决怎么就这么困难!!!
补充内容 (2015-11-25 13:41):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86668 这是上次的反映和你们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