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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办事处后牛岗集体土地征收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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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4 09:4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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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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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国际学院新校区建设征用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后牛岗村土地300余亩,但是龙子湖办事处于2011年12月19日下发了一个文件,对该工程所占土地以及郑州市东四环所占土地上的附属物赔偿作出了规定,该文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但是其规定的赔偿标准跟郑州市政府于2001年5月31日下发的 2009【127】号文件相差很大,请问该办事处所下发的这份文件是否合法?
征用集体土地以34800元/亩给村民兑付,和2013年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相差巨大,并且不按照市政府发布的郑政文127号文件来兑付附属物赔偿款和青苗费。
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这无可厚非,但是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附属物补偿费这些应该如数发到百姓手里吧,毕竟靠土地为生的农民没有了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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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4 10:40:38 |只看该作者

RE: 龙子湖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郑政通[2014]9号

2014年5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506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74.0245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天河路东、开元路南。

2.清华园路东、开元路南、北。

3.创智路南、北、木马西街西。

4.桂园路西、龙源路北。

5.龙湖内环路—新龙路。

6.北三环快速路与龙湖中环路东交叉口。

7.明理路东、新龙路南。

8.龙湖中环路—龙湖外环路。

9.北三环路南、悦康路西。

10.龙湖内环路—龙湖外环路。

11.博学路西、文苑南路北。

12.动力北路南、莲湖东路西。

13.龙湖内环西路—龙翔二街。

14.金水东路南、圃田西路东。

15.梧桐街北、红松路东。

16.银桦街北、西四环辅道西。

17.电厂路东、五龙口南路南。

18、白松路东、枫香街南。

19.文竹街北、红松路东。

20.经开第十八大街以西、经北四路以南。

21.岔河北路以南、传媒路以东。

22.经开第十五大街以东、经南九路以南。

23.经开第十七大街以西、经南九路以南。

24.经开第十七大街以西、经南十一路以南。

25.长江路南、环翠路东。

26.中原西路北、雪松路西、郑上路南、站前大道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20.6670公顷。

2.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毛庄村21.9093公顷。

3.惠济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金洼村4.4303公顷、木马村8.7882公顷。

4.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2.6907公顷。

5.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陈岗村3.5982公顷、弓庄村0.7684公顷、花沟王村5.8264公顷、花胡庄村3.6475公顷、南录庄村8.3603公顷、小郭村9.0510公顷、新村3.9718公顷。

6.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安庄村8.3760公顷、唐庄村1.6182公顷。

7.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薛岗社区0.2492公顷、后牛岗社区16.2670公顷。

8.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4.1617公顷。

9.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郭庄村5.2819公顷、贾庄村41.0730公顷、水牛张村12.1249公顷、赵村0.8923公顷。

10.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4.9676公顷。

1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营岗社区17.1508公顷、司赵村31.4049公顷。

1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岔河社区2.8681公顷。

13.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密垌村2.8987公顷。

14.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大李村20.2309公顷、孙庄村8.9958公顷、西岗村1.754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6月1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4年5月29日

为啥不按照文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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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4 10:47:29 |只看该作者
建议走法律途径一纸官文告了村连委和办事处!!!这种事太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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