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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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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搭建,非法民改商,严重侵权,严重扰民,望解决(下派单位:惠济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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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0:57: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惠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处理时间

2015-12-24 10:42

  您好,我是惠济区常青路12号盛煌五环村小区临宏达路2楼住户,我叫张晓宁,联系电话15*******31。

  2015年3月底,我们楼下一楼西户居民徐雪枫和其丈夫贾向虎谎称是一楼的业主(后来证实房子是其亲戚的),欺骗我说她每月还月供3800元,压力非常大,想把一楼住房破墙开店,自己经营。我也有房贷,知道其中的压力,我单纯地信以为真,我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说,只要不影响我们就行,我还傻不拉几给她出经营主意。没想到徐雪枫在没有办理房管部门“民改商”手续就破墙开店了,将原住房违法拆改为两个商铺,原客厅拆改为“阿斌美发”,竟然不是自己经营,而是出租给了李斌;原卧室拆改为“鲜奶吧”,起初由徐雪枫自营。更没想到的是,徐雪枫在没有取得市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就违法搭建了“鲜奶吧”商铺门头,“阿斌美发”店主李斌违法搭建了“阿斌美发”商铺门头,竟然将我们二楼底层窗户全部遮挡,“阿斌美发”还将钢架商铺门头私自焊接在我们窗户的护栏上,严重破坏了我们窗户的整体性。他们侵占、破坏了我们的私有财产,侵占了我们采光、通风、日照等权利,我们的视野也受到极大影响。

  每天我们打开窗户,就是一个门头匾挡在我们眼前,再一看,门头匾的铁皮上全是脏东西,心情格外郁闷。一到下雨天,雨水击打门头遮棚上的铁皮,噼里啪啦乱响,声音很大,整晚上都睡不着觉,严重扰民。另外,我们每次晾晒衣服、擦玻璃、清理他们门头上的垃圾,只要有水滴下去,楼下经营者就会认为我们是故意往下倒水,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生活。

  同时,现在商铺门前的土地是小区原来共有的绿化带,被徐雪枫破坏后,私自硬化,占为己有。这属于破坏、损害公有设施和公有财产。

  因徐雪枫谎称是一楼业主,并且李斌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和徐雪枫签订,所以,李斌将一切责任推脱到徐雪枫身上,徐雪枫也主动揽责。我和徐雪枫及其丈夫贾向虎多次交涉未果。

  随后,我也去找了银河社区,社区的王姓负责人说,他们也给房管局上报过,房管局也下了整改通知书,但是他们就是不改。

  此后,鲜奶吧和阿斌美发两个店面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取得了营业执照,辖区所属工商所和社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

  2015年8月26日左右,徐雪枫为了逃避责任,在没有告知王东祥我们之间有纠纷的情况下,欺骗性地又将“鲜奶吧”转让给了被告王东祥,让其从事手机出售及维修业务。

  我查询“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指出,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职能报市城乡规划局或者市、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违法搭建的,报市、区城市管理局;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属于“破墙开店”、非法建筑的,报市城乡规划局。

  徐雪枫,联系电话13*******96。

  李斌,联系电话13*******08,15*******32。

  希望通过“心通桥”督办,相关职能部门担负起各自责任,拆除非法搭建的店铺门头,结束对我们的侵权扰民行为,复房屋原状。希望这个问题早日解决。跪谢!

非法“民改商”店铺和非法搭建的门头,门头背后是我们的玻璃窗

我们整面墙都是玻璃窗,上面明亮部分是未被遮挡的窗户光线,下面是遮挡的没有光线

“阿斌美发”还将钢架商铺门头私自焊接在我们窗户的护栏上,严重破坏了我们窗户的整体性,侵占、破坏了我们的私有财产

每天打开窗户,就是一个门头匾挡在我们眼前,再一看,门头匾的铁皮上全是脏东西,心情格外郁闷

打开窗户,被遮挡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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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0-26 09:28:39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张晓宁住户,您好!

    自接到《心通桥》督办网站关于您反映的惠济区常青路12号盛煌五环村小区临宏达路一楼西户非法搭建,非法民改商,严重侵权,严重扰民问题之后,惠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高度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立即安排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常青路12号盛煌五环村小区6号楼5单元一楼西户房屋,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用房。据了解,现使用人徐雪枫同志已向房屋产权人支付部分购房款,预以买下该名下房产,现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2、经调查,该一楼西户房屋已将拆改为阿斌美发纹绣和中国移动两个商铺,其中阿斌美发纹绣店铺由徐雪枫租赁给李斌作为经营用房使用;中国移动店铺由徐雪枫租赁给王东祥作为经营用房使用。

二、协调结果

1、根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能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经调查核实,该房屋已由当事人徐雪枫对外出租并改变了房屋使用用途,违反了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现已对该当事人进行了及时告知并悉心协调。

2、据了解,目前双方当事人已对该问题妥善解决并达成共识,表示对问题的处理无任何意见,对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协调结果表示满意。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独钓寒江雪88  在2015-11-24 10:02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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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0-15 08:52:3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惠济区房管局刘老师和其同事对该事件的协调处理,希望有个妥善的结果,为《心通桥》督办点赞,为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主管部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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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0-16 10:44:38 |只看该作者
衷心感谢惠济区房管局刘老师和其同事对该事件的协调处理,此二人主动联系各方,想方设法积极处理我们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在二人的悉心协调下,我们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刘老师和其同事,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体现了惠济区房管局职能人员勇于担责、灵活处理、和谐友善、皆大欢喜的处事原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强心剂。
同时感谢《心通桥》的督办,为《心通桥》的便民作用和为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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