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这条本来是给经营者(物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定的,看看这两家是怎么作的, 经营者(物业)以通知代替协商,将从未与业主签订过任何停车收费协议的经营者(物业)置若罔闻,该价格的结果是否已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是否进行备案?经营者(物业)这种李代桃僵的偷换概念的欺骗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不但不予以纠正反而接受,还理直气壮地说:经营者(物业)是依规办事。作为业主、作为一名普通百姓,我真的伤心(只能这样认为,别的不敢想)。1月19日周二物价部门做客新闻广播咱们接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