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指使梁赞国枉法裁判事实(三):公然歪曲被告陈俊宇要求依法认定康庆“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 (一)强烈要求河南高院依法认定康庆在案中的重大过错是我们的上诉理由之一。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中院成存启承办的(2012)郑刑一初字第75号判决书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 2、河南高院梁赞国承办的(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裁定书第6页第4段“上诉人陈俊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伙同他人多次辱骂殴打陈俊宇,有重大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 (二)河南高院承办法官梁赞国歪曲被告要求认定康庆“重大过错”上诉理由的证据。 1、梁赞国既在(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裁定书第6页认定了上诉人陈俊宇及其辩护人要求认定康庆“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又在该裁定第8页末段把被告的上诉理由歪曲成“......上诉人陈俊宇及其辩护人关于‘应当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2、(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裁定书第7页第3段“......康庆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陈俊宇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原判......但未认定康庆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当。”法官梁赞国这一欲盖弥彰的文字游戏,充分证明了康庆在案中的刑事犯罪的重大过错,更是梁赞国将陈俊宇要求认定康庆“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歪曲成“应当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本来一审就已经认定了被害人有过错,“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又何时成了上诉人陈俊宇和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承办法官梁赞国如此歪曲被告的上诉理由,目的就是为了用认定“康庆具有刑事意义上过错”的终审裁定,强行枉法维持认定“康庆不具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的一审判决! 138383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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