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领导:
我是天宏大厦(又名“天宏珈汇”)的一名业主,投诉该项目开发商郑州天宏实业有限公司,不按照购房合同的条款,结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具体情况如下:
天宏大厦(又名“天宏珈汇”)项目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北角,该项目2014年4月26日开盘(预售证编号:(2014)郑房管预字第3273号),签约第一批239户,合同约定2015年12月31日交房。
业主和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为: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注:2014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9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注:2014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此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今天是3月16号,开发商已逾期交房70多天,业主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交房之事,开发商既不明确说明何时交房,也不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现在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过问下此事,督促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结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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