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姓名:王戍杰 联系方式:18*******83 我于2016年3月19日12时10分许在郑州市西四环和马寨工业路交叉口,驾驶皖AA3B16别克英朗轿车,右转与一骑电动车的人发生刮蹭,交警现场扣留机动车,判断我全责,对此本人无异议。本人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到交警二大队处理,办理了相应的处罚,领到了交警二大队的放车单。扣车停车场是新田大道停车场,但是想要取车,被告知需要缴纳拖车费300元,缴纳此费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盖章为“彦斌汽车救援服务”),到停车场又要交停车费60元(19日至21日3天,每天20元,未提供发票,给了张收据,盖章为“”郑州市中原区富民路停车场),对此我有以下疑问: 1、300元的拖车费收取是否合理?有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有依据,事故发生地距离停车场仅3.3公里,收取300元是否合理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此我认为,收取60元停车费是不合理的。 请回复,谢谢。
补充内容 (2016-3-25 19:40):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收取拖车费和停车管理费都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