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莉、张松霞、刘全有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刘全有将交通路与永安街西福民小区10号楼4单元40号房屋租赁给我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6个月租金5500元,押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李广莉因资金困难先支付给被告租金4000元,李广莉出具收款手续一份,余款口头约定随后付清。租赁后,李广莉支付安装锁费用100元、安装热水器费用150元。在我们租赁期间,刘全有趁我们不在出租屋期间,私自将房屋锁换掉,又转租给其他人使用,造成李广莉无法居住。后经我们找刘全有讨要说法,刘全有承诺退还房租,但一推再推,后并将电话关机联系不上。;之后一直推脱资金有问题,不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