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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村宅基地11年未给方排,如今投票决定公正还是敷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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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15 13:25: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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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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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申请宅基地至今未果
      我是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少林村居民郑松森,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一排3号。本人有两个儿子。1997年1月9日,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过登封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儿子由我抚养,女儿由妻子抚养。我原位于登封市少林寺少溪河南园东门的宅基地房产,于2001年8月份被“登封市文明景区和文明城市创建指挥部”拆迁。      拆迁后,我与我的两个儿子被安置在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一排3号。根据少林寺村委会和王子沟生产组就方排宅基地问题的村组规定:每户有两个男孩的,村组按规定每3年为未满18周岁的男孩儿方排一次一处宅基地。2005年时,我的大儿子已经19周岁,我向村组写申请要求为我的大儿子方排宅基地,而我村委会没有为我的大儿子方排宅基地。2008年时,我又一次写申请要求为我的大儿子方排宅基地,村委会还没有为我的儿子方排宅基地。
      为此,我多次向村组申请,村委干部敷衍了事,至今一直未给予解决,我也向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多次反映,至今我大儿子方排宅基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现在我的大儿子已经年满30周岁,至今未婚。而二儿子也已28周岁,都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自为大儿子申请宅基地至今11年过去了,村委为什么不给我们家方排宅基地?
众所周知,少林寺村委会应当为我的大儿子方排宅基地
一,我的大儿子现已年满18周岁,现在已30周岁,且二儿子已经28周岁,符合方排宅基地的年龄要求;
二,按照我村方排宅基地的规定,我的大儿子符合方排宅基地的规定;
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据此,我的大儿子已30周岁,二儿子已28周岁,符合另立门户的条件,确需申请宅基用地。
四,我的前妻与我在1997年1月9日已经离婚,我申请为我儿子申请宅基地与妻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为在2001年8月份我的原宅基地房产被拆迁时,我与妻子已离婚分户,双方不存在宅基地与房产关系。
投票决定,是公平公正还是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在我今年向少林寺村委会再次申请方排宅基地时,少林办事处出面协调我家宅基地事宜时,提出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俨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我作为一名农民先前不懂法,就按照办事处的提议通过“投票”决定。而这个投票又是如何“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在投票选举前的20分钟,参加投票的选民就有人给我打电话,言称“村里领导给了压力,这事不好办”“上一届领导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这一届怎么去解决”之类的话就出自某些村干部之口!
    村干部是干什么的?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各项合法权利,是连接村民和政府的桥梁!而少林居委会的做法令人心寒。一些村组干部连任数十年,没有为村民做一件实事,本人数年没有参加过村民选举,请问这些村干部是怎么当上去的?一些基本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清晰明了,合法合情合理的事情却被一些村委干部当作难以调整的“矛盾”和“纠纷”处理,动辄就到少林办事处,信访局走访,村干部的做法是“为民”还是“为政”?到底是谁在找麻烦?谁在制造矛盾和纠纷?
    村官选举中,公平投票结果未被采纳,该上的没上,不该上的竟奇迹般的入选?少林办事处是如何把的这个关?是如何作为市政府的基层单位承担政务的?怕是大家都心知肚明!
如此简单明了的规定,如此合法合情合理的诉求,村干部就是如此“公平公正”的解决的?
    老百姓不懂法,村干部和办事处就这样“忽悠”我们?老百姓纯朴,投票决定就投票决定。可为什么村干部还要提前给选民打电话通知?一个村民合理合法合情的诉求为什么要被村干部再阻拦一番?触动了谁人的权利?某些村干部和我家一个情况,家里有两个儿子,在儿子还未满18周岁时,就“提前”安置了两处宅基地,村干部俨然成了村里的“土皇帝”,宅基地是国家的,村民公平享有使用的权利,而一些村干部为了谋取个人的自私自利,一处宅基写老婆的名字,一处宅基写自己的名字,为什么不署名儿子,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企图?
       难道少林寺村委和少林办事处就以“不懂法”的借口如此敷衍和搪塞一个村民的合法诉求?
综上所述,我认为少林寺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我的儿子方排宅基地。村委会迟迟不为我家方排宅基地,少林办事处也予以推诿,假借“投票”之名敷衍我的合理诉求,侵犯了我及我儿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信访诉求,请求人民政府责令少林寺居委会及少林办事处给我的大儿子方排宅基地。
此致
登封市信访局


                                                                                                                                           反映人:郑松森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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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16 09:03:54 |只看该作者
又是少林村?少林村没有问题哪来这么多问题?
听说你们村的村支书是掏钱买来的啊,给办事处领导“上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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