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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09:4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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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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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8 14:43

东华镇人民政府长期让单位女同志值夜班,而且从来不管不问女同志是否经期、孕期、哺乳期,或是家里有孩子老人需要亲自照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应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且,东华镇地处乡野,女同志们每逢值夜班,无不内心万分恐惧,没有一点安全感,(虽然单位有监控,但那只能是出事之后追责用,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况且晚上监控也看不清楚什么)而且,值完夜班第二天还要接着正常上白班;作为女同志,身心都受不了,都是在硬撑,敢怒不敢言。请问,安全和健康都无法保障,还谈何“和谐”?难道非要等到出现类似北京虐女事件引起震惊之后才开始觉醒吗?那样还有意义吗?为什么不能防微杜渐,为什么全社会都在呼喊尊重女性,而在东华镇却是摆设,作为女同志,连最起码对生命尊重都感受不到,还怎么专心的、精力旺盛的工作?女同志本来在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承担的比较多,在单位还要受此待遇,若遇到家里孩子或者老人生病(自己生病就不说了,能撑就撑),就更是苦不堪言。敬请上级领导,体恤民众,调查落实,为女同志做主,还女同志应有的尊重和权利,连家属都会感激不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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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28 14:43: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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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29 14:19:27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按照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劳动权、同工同酬权和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其中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是指:
  1、禁止非法辞退女职工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或经济性辞退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终止。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殊性及其担负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妇女劳动者同男性劳动者之间劳动生理的差别。为了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孕期、哺乳期、产期的劳动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我镇一直以来,严格按照《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妇女特殊权益。另外,我镇每年三八节都会组织所有妇女干部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这是镇政府对女同志的特殊关怀。在日常工作中,我镇制定有请假制度,含病假、事假,还有公休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处处都要为群众做表率,值班也是工作,值好班才能保障机关安全。东华镇作为大镇,各项工作都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我们要讲党性、讲纪律、讲规矩,全面从严治党才能落到实处。女性朋友只有自立自强,才能展现巾帼不让须眉的现代女性的风采。
谢谢你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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