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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速公路施救乱象横生 高速交警是否存在失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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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18 16:4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等待时间

14462小时:0分钟

  高速公路的施救乱象时有所闻,但各地治理的成效似乎并不明显。眼下,高速公路施救之所以乱象横生,无非以下几种情形:行政性垄断的“独家生意”,官商勾肩搭背的权钱交易,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但无论哪种可能,几乎都对应着权力监管的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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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公司伪造警牌的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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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公司所开收据


  高速出事故,车子“被施救”



  4月23日,媒体接群众王先生(化名)举报,称自己当日凌晨驾车由郑州市郑少高速转往西南绕城高速的辅道时,车子翻进了边沟中,当天早晨王先生欲将事故车拖回时,却接到拖车公司的电话称王先生的车已经被拖走,现停于樱桃沟某停车场。对此,王先生向媒体表示自己不能接受该拖车公司这一做法,“我车上留的有我的电话,拖车公司(将车拖走)之前为什么不先跟我打个电话?他们给我打电话时,我正在高速公路上,即使没有拖车公司我也不可能让我的车在高速上影响交通的。”

  随后,媒体同王先生一同赶往拖车公司所约定的樱桃沟高速路口。王先生拨通拖车公司的电话后,从一辆车牌号为豫-O0068警拖车上走来一位身穿警用反光背心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王先生共需支付1400元,其中拖车费400元,由于王先生的车翻入边沟,所以另需支付吊车费1000元。

  随后,该拖车带领王先生赶往他们的停车场。到达目的地后,媒体却发现他们所谓的“停车场”并未悬挂任何标识,只是一间地面未硬化的院子。院中停放着大约10辆事故车,其中有大货车一辆,其余均为私家车,其中就有王先生的车子。见此情景,王先生便将工作人员所说的款项交给工作人员,并提出希望拖车公司能给自己开一张发票。工作人员先是询问王先生的车是否有保险,当得知王先生没有保险后,便给王先生开了一张手写的收据,收据上并未加盖公章,只有收款人的姓名和电话。

  5月4日,媒体拨通收据上所留电话后,收款人却称自己是郑州西南绕城高速交警大队的。

  媒体投诉后 意外查出背后“猫腻”

  5月12日,媒体拨通西南绕城高速交警大队的电话,询问上述悬挂警用车牌的拖车是否隶属于西南绕城大队。对方听后,立刻明确表示该车并非西南绕城大队所有,并建议媒体报警。随后,媒体向郑少大队咨询无果后,将上述情况汇报给郑州市高速交警总队。过了不久,西南绕城大队办公室打电话给媒体工作人员,并向媒体询问了王先生的车辆信息以协助调查。

  次日,一个尾号与高速交警非常相似的手机号联系到媒体,自称是拖车公司负责人宋经理。在电话中,宋经理承认自己的拖车公司所悬挂警用车牌系自己伪造,之所以悬挂警用车牌是为了上高速不缴费,“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生存”宋经理如是说。关于拖车费问题,宋经理表示自己公司的员工确实没有按照物价局规定收费。而后,媒体工作人员向宋经理提到拖车公司未向王先生出具发票问题,并质问宋经理该行为是否涉嫌逃税。宋经理表示,关于未开具发票问题,拖车公司的做法确实欠妥,针对媒体所提出的问题,拖车公司将尽快整改,同时将拖车费退还给王先生。整改完毕后,拖车公司会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媒体。通话结束后,媒体不禁起疑:媒体并未和拖车公司联系,宋经理怎么会知道媒体向郑州高速交警投诉的?

  随后媒体见到了宋经理,宋经理称:自己的拖车公司名为郑州市交安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安公司),公司之所以悬挂、穿戴警用标识,其实是出于安全考虑。但该行为确实不妥,公司已对涉事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罚款。4月23日,有过路司机向高速交警报案,随后高速交警指派交安公司将王先生的车带离事故现场,并称“我们公司是高速交警指定单位”。而后,双方再次提到发票问题,宋经理称自己公司从来没有逃过税,该交的税一分钱都没少交,如果有需要的话,公司随时可以为王先生补开一张发票。

  系列乱象  映射出监管缺失

  宋经理说得振振有词,殊不知自己公司的行为或已涉嫌违法。宋经理所说,自己公司从来不曾逃税,这一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至于交安公司违规使用警用标识问题,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表面来看,交安公司帮王先生拖车,王先生支付报酬,似乎不存在招摇撞骗行为。然而,假如交安公司的员工没有使用警用标识,王先生面对明显高于物价局规定的拖车费,是否会乖乖地交钱?更何况,王先生接到电话的时候,本人正在赶往事故现场的路上,交安公司在未通知王先生的情况下自行将车拖走,王先生或许会选择报警。正是由于交安公司所使用的警用标识错误引导了王先生,使王先生放弃了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该行为从客观上,已经将公安干警摆在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上,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

  高速公路的施救乱象本质是攫取暴利。就本文所述事件,其中涉及有关部门变相指定“沾亲带故”的救援公司。因此,高速公路施救背后到达有些什么人得利,相信只要纪检监察部门敏感于类似线索,自然可以顺藤摸瓜测出该乱象背后“浑水”的深浅。

  本网将持续关注该事态进一步发展。
本文转自中外法制网:news/miluo/58321.html?146355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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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18 18:17:05 |只看该作者
望引起有关领导重视并妥善处理,还人民群众一个朗朗乾坤,同时也是为公安干警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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