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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0 09:1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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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环保局

处理时间

2016-12-12 10:10

                                    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举报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最近几个月以来,每天早上7点之前,总有一种刺鼻的气味污染着乔楼镇初级中学校园及其附近区域,使一定区域内的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不明排污企业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涉嫌触犯《刑法》。

荥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对乔楼镇初级中学校园周边3000米区域该区域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乔楼镇初级中学校园周边3000米区域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早上7点之后由于阳光照射等原因,这种有毒气体的气味减弱,为了及时收集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5-7点之间进行调查)

二、对涉案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发现企业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

    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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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7 15:29:53 |只看该作者
自接到关于乔楼镇初级中学校园及其附近区域疑似企业排污造成气味难闻问题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乔楼镇初级中学校园及其附近区域疑似企业排污造成气味难闻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排查,该学校东边为菜市场,南边为中原路,西边万山路,北边有一家河南新骑商标材料有限公司,距离乔楼镇初级中学有110米左右。针对污染问题,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占地为5.8亩,法人为肖志远,产品为商标材料和复合材料,生产工艺为密度聚乙烯颗粒——电加热熔融——黄防原纸——淋膜——冷却——收卷——成品淋膜纸。该公司安装有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会产生有机废气和有毒气体,原材料以及淋膜加热时产生的自身少量挥发气体,该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在淋膜机上安装有集气罩,有机废气收集后进入一套活性碳吸附装置,所有气体经处理后排出。同时,该公司办理有相关环评手续(荥环建(2015)128号)和通过了环保验收。经我局检查,并未发现存在气体污染,在该厂区内、厂区周边并未闻到有刺鼻气味等现象。针对反映的周边气体污染问题,经我局检查,并未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发生。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周边环境管控,确保空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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