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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高新技术开发区枫杨街派出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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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11:4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高新区最牛的警察局“枫杨街派出所”,从事情发生到现在,就只说了,你随便告,没给任何处理方案。打人民警依然没收到处分,和平常一样,我们百姓现在只求一个道歉,一个处分,高新区分局官官相护,拖延处理。抓错人后,挨打一顿,说抓错人了,我可以走了。让我们以后如何相信人民警察,别让这种暴力执法抹黑党和警察。

控告书

控告人:周**

被控告人:郑州市公安局枫杨路派出所民警(警号为:009980)。

控告事项:

一、  依法追究警号为009980民警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党纪、政纪、刑事责任)

二、  要求枫杨路派出所民警即警号为009980号民警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我与2016年7月4日晚上9点左右在枫杨街派出所对面的阿伟炖菜参加公司聚餐,当时我们喝了点酒,吃完饭后我将车留在枫杨街派出所斜对面,然后坐朋友的车到嘉年华KTV唱歌(莲花路与雪松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大概在晚上1点半左右时我一个人从KTV出来准备回家,走到莲花街雪松路交叉口的时候我看到有四五个人在那里站着,其中一个人走过来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打车回家,我当时看到他身上有血迹就问他怎么了 是不是被人打了?我们还没有说两句话,这时警察就来了。然后那帮人就说我是打他们人的帮凶,于是我就被带到了枫杨街派出所。我在凌晨两点左右被带到派出所审讯室后,大概过了十分钟我感觉身体不适,因为我得有乙肝和癫痫病,我就向民警要求我要吃药,民警就说你装什么装,之后就不管我关门走了。随后我发病摔了审讯室的椅子并昏迷过去,民警才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时我已缓过来醒了就没有去医院。醒过来之后我被民警掐住身体并对我进行语言威胁。过了20分钟我第二次犯病,他们又打了120,120急救车到后我坚持不去医院,我想要要派出所给我个说法,这时几个民警就将我拉到监控死角里对我动手并语言威胁。在120急救车走后30分钟我被民警强制带到了医院,当时警号为009980的民警对我说“你死在外边随便,别给我进警局里。”到医院后我没有做任何治疗就在医院坐了大概半个小时又被他们带回枫杨街派出所门口,但不让我进派出所,让我在警车里过夜,当时他们留下一个民警跟我一起在警车里过了一夜。第二天,也就是7月5日上午我从警车出来后直接到枫杨街派出所大厅要求他们给我一个说法。之后我被警号为009980的民警带到他的办公室,当时他的办公室还有一个民警,说我们抓错人了,这件事就这么结束吧。然后我就要求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损失,我拿出手机准备录像,这时他们两个民警就直接把我按倒在地,我只好说我不录像了才把我放开,之后因为一夜没喝水实在太口渴,我看到办公桌上放着两瓶啤酒就拿了一瓶准备喝,两个民警就又把我按倒在地并说“这里的东西是你随便能碰的吗?”再此之后就来了五六个民警将我强行拖出派出所,在此过程中我的胳膊和腿部被民警弄伤。之后我又回到枫杨街派出所,并在当天下午也就是7月5日下午我在派出所大厅进行录像取证,被工作人员发现后他们直接将我按倒在地夺走我手机,将我手机里视频删掉后才将手机还给我。我从枫杨街派出所出来之后已经浑身是伤,后来我在下午七点左右回到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犯人;不得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16款,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枫杨街派出所警号为009980民警的行为已经构成执法过错和违法乱纪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求依法追究相应民警责任。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我因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导致我原有病情加重,且我被民警打得遍体鳞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将我被枫杨街派出所误抓并遭到警号为009980号民警暴力执法的情况控告至贵单位,望能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



控告人: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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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8-26 11:04:58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典型的滥用职权,还死不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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