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在这里咨询一下,麻烦解答一下,谢谢!我的联系电话是18*******56
你好:咨询3个问题,情况比较特殊,急盼解答,谢谢!
1.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 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请问这里指的工资具体是指应发工资吗?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我是妊娠64天做的流产手术,休了15天产假,这15天产假工资未扣,现在30天的生育津贴已到我单位账户,请问我这个30天生育津贴全领的话,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扣15天的还是扣30天的?
3. 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我休流产假当月应发工资为3940元,日工资为3940元除以30天约等于131元,休了15天产假就是131元乘以15天等于1965元;生育津贴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为3020元,日标准为3020元除以30天约等于101元,实际报了100.1元(不知道是不是算错了,2016年第二季度生育津贴个人明细表上4204项可查到),报了30天的津贴就是100.1元乘以30天等于3003元(已到单位账户);请问我应该领取多少生育津贴,怎样计算?望详细列明,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