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们受害者到荥阳市公安局书面报案
污染环境的受害者们:
关于荥阳市海世鸿阀门厂污染环境问题,你最早是2016年9月25日举报给了郑州市环保局,拖延了22天之后,10月17日郑州市环保局转给荥阳市,10月18日荥阳市又下派给荥阳市环保局,截止到11月16日荥阳市环保局没有任何回复。从9月25日到11月16日历时53天,环保部门除了推诿扯皮就是不予答复。所以不要再对环保局抱有幻想了,你反映的这个企业周边有郑州瑞龙医院、荥阳市妇幼保健院有荥阳市第四初级中学、荥阳市高级中学和多个居民小区,危害确实比较严重,属于“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的行为,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犯污染环境罪的情形,刑罚处罚应当适用“双罚制”。双罚制是指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形,除了要处罚单位以外,同时还要处罚对单位犯罪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原则。 究其原因,是因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形式以及单位的犯罪行为能力都具有两重性的特点,并且单位的犯罪行为与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之间互相联系,如果采用双罚制,既可以惩罚单位本身,也能够惩罚直接责任人员,起到了双重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建议你们这些遭受污染环境犯罪的受害者根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污染环境罪报案书
犯罪嫌疑人:郑州海世鸿阀门有限公司(荥阳市海世鸿阀门厂)
犯罪事实:
荥阳市海世鸿阀门厂晚上非法向空气中排放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工业废气!附近居民苦不堪言,深受其害!晚上熟睡的人们总被废气呛醒,无法入睡。该厂排放的废气不仅非常呛人而且对身体伤害极大,闻着使人头疼恶心!该厂附近不仅居民多,且有幼儿园两所,寄宿制小学,初中,高中各一所,且高中为荥阳市质量最好的高中!该厂排放的废气对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极为有害!并且郑州市对空气污染治理这么严厉的情况下,海世鸿阀门厂仍然非法向空气中排放危害健康的工业废气!实在是置政府于不顾,置人民的健康于不顾!该厂总是晚上后半夜人们睡下后排放工业废气,人们总是在熟睡中被呛醒!可以想想那有多大的刺激性难闻!白天他们不排放!
建议: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环境污染犯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gkml/hbb/bwj/201312/t20131203_264324.htm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要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树立证据意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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