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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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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0:29: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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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请求:

  对于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放任两处石墩障碍物危害交通安全的玩忽职守行为,请求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决定其(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立即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的两处障碍物。

事实和理由:

  大约2年前,乔楼镇人民政府在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设置两处限宽约两米的石墩,一处位于塔山南路沈洼村西口,另一处位于塔山南路、中原西路交叉口北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这个问题从20163月起群众已经多次通过心通桥网站反映给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但是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以“该限宽桩安装的道路属于乡道,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职权在所属的乡镇政府”为由,不依法履行职责,放任两处石墩障碍物危害交通安全。20161021日群众再次向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要求该局向违法行为人(乔楼镇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日之内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但是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再一次推卸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居然以“已上报荥阳市”的方式把举报信转报给荥阳市人民政府。但是荥阳市政府并未依法责令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立即实施代履行,居然又把举报信转给了违法行为人(乔楼镇人民政府)。至此该违法问题在荥阳市范围内解决的可能性完全丧失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向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于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放任两处石墩障碍物危害交通安全的玩忽职守行为,决定其(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立即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的两处障碍物。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交通委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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