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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已经损坏 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修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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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7:40: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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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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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 16:28

  中原西路和塔山路交汇处的交通信号灯已经损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荥阳市公安局:

   中原西路和塔山路交汇处的交通信号灯已经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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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8 16:28: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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