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噪声扰民问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你直接拨打110报警。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