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元停车费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向郑州市公安局或者郑州市监察局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460元停车费应当由交通警察部门承担,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因查封、扣押机动车发生的保管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或者有关部门(郑州市监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至于300元清障费是否合理,可以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进行计算。中原路富民路不属于高速公路,应当属于普通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在不超过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由郑州市核定报省备案。
如果你的机动车是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属于A类车型。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A类车型基价200元/10公里),拖运10元/公里),最高收费额500元/次。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flfg/2011-07/01/content_1897308.htm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二、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ar/2015*******005.htm
河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试行)
序号 收费
项目 车型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基价
(元/10公里) 拖运
(元/公里) 最高收费额
(元/次)
1 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 A类 200 10 500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2、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收费金额;
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的原则拖离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4、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按“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
5、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
7、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曳(牵引)。
B类 250 15 700
C类 300 18 800
D类 400 20 1000
2 吊车作业费 A类 500元/次 1、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2、在一次清障施救工作中,出动吊车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被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坠崖、坠山沟车辆必须2台或2台以上吊车联合以及车主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40吨(含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认定超载车辆)视具体情况由双方面议。
B类 1500元/次
C类 2500元/次
D类 3000元/次
3 事故车辆停放费 A类、B类 10元/天 1、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
2、事故车辆停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收费;
3、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
C类、D类 20元/天
河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试行)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4 事故车辆施救费 元/辆/次 100-300 1、车辆施救费指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2、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
5 货物搬运、装卸费 元/吨 50-70 1、货物搬运、装卸费:指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原装运的货物,需使用人工将货物收集、搬运并装运到转运车辆以及将货物从转运车辆上卸载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
2、搬运、装卸鲜活物资及危险货物的,收费标准可以上浮30%。司机(货主)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3、需清障施救单位另外出动运输车辆将事故、故障车辆所装运的货物转运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由货主(司机)与转运方视需转运货物的具体情况面议。
6 放空费 元/次 200 清障施救单位应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书面要求或电话求助,出动拖曳(牵引)车辆或转运车辆到达故障现场,但由于司机(货主)原因取消拖曳(牵引)、转运作业时,可向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一次性收取放空费。
备注:
1、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
2、B类车型为2.5吨-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
3、C类车型为7吨-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
4、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5、拖曳牵引车辆通行费按实际交纳的费用向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司机(货主)收取;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不得向被拖曳(牵引)的司机 (货主)收取。
交通事故被扣车辆不再收取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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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4日 08:35:54 来源: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9月23日讯 (记者李关平)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扣留车辆,事故处理完后车主却需要缴纳“天价”停车费。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今天,海口交警部门表示,从9月21日起,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再向事故当事人收取保管费。
9月20日晚,市民周延在海口广播电视台《亮见》节目中反映,今年3月13日凌晨,他本人驾驶号牌为琼AL95XX的小轿车在龙华区金茂西路金山广场路段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和交通设施损坏,交警支队龙华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将其车辆拖曳至海口金鹰清障公司停车场保管处理。
9月16日,周延去停车场领取车辆时被告知须缴纳车辆拖曳和停放保管费用共计4905元。对于将近5000元的“天价”停车费,周延表示不应由其承担。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周延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纪检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针对此事暴露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9月21日上午,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动联系周延,就事故车辆拖曳和停放保管费用问题进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案财物保管费用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交警部门承担,免收其琼AL95XX号牌小轿车的停车保管费用。根据《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事故车辆拖曳费用280元由周延本人承担。
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支队已于9月21日向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公司发出《关于对当事人免收交通事故车辆保管费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再向事故当事人收取保管费,并责成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公司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此外,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将加强交通事故民警的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办案流程,提高事故处理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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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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